椒政办发〔2009〕1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推动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特修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和使用
第二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区财政一次性拨入50万元,每年预算再安排20万元;
(二)在每年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总额中安排5%比例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四)公益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有赔偿除外,下同),其父母不再生育且不领养的家庭;
(二)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三级及以上标准),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且失去经济来源,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未成年独生子女或其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尿毒症、晚期癌症、精神病、高位截瘫、糖尿病并发症),家庭特别困难的;
(四)获区级以上(含区级)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且生活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工作者及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
第四条 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独生子女死亡”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已死亡独生子女且其父母无固定职业的,一律优先纳入特扶对象,并享受特扶金待遇。
(二)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不再生育且不领养的家庭,根据伤残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OOO元或2000元的补助,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奖(特)扶对象。
(三)对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其父母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失去经济来源,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补助。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成年独生子女或其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可给予一次性5000元以下补助。
(五)对获区级以上(含区级)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且生活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工作者及村级计生服务员,视情一次性给予2000元至300O元的补助。
(六)公益金补助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第三章 公益金审批和发放
第五条 公益金补助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初审后,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符合条件者,经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报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批准。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家庭,应提交区有关部门或区级医疗单位出具的伤残或死亡证明。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金补助对象,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予以批准并发放公益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特殊情况临时审批。
第四章 公益金管理
第七条 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成员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审计、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益金的帐户设在区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帐号向社会公开,并常年接受资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八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规范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条 已经领取公益金补助的家庭,如发生领养或再生育行为的,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要停止其它补助款的发放并收回原已发放的补助金。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公益金外,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委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公益金筹集及使用管理,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外来流动人口按《关于外来流动人口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椒政办发〔2007〕146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改之日起执行。